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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社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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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湖北省咸宁市长安大道28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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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从2011年起,咸宁市将大范围启动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将覆盖110余万人。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构成,个人缴费标准目前设为从每年100元递增到1000元10个档次,同时对参保人员按每年人均不低于30元的标准进行补贴。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中央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这样,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年满60周岁,未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无需缴费,就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记者从咸宁市人社部门获悉,该市今年大幅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最高可达90%。

据悉,调整后的医保基金筹资标准由原来的8%提至10%,其中个人缴费2%不变,单位缴费增长了2%。合规医疗费报销比例,按1、2、3级和转外医疗机构分别按90%、80%、75%、75%报销。年统筹基金支付封顶,调整为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倍确定,最高支付限额由9万元提高到12万元。

城镇职工大额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20万元提高到30万元,提高了10万元,此举使咸宁市大额医疗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咸宁新出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实施办法规定,三类参加城镇职工医保人员可以享受门诊看病报销待遇:年平均缴费达到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80%以上的在职职工;实际累计缴费年限达到规定年限的退休人员;一次性缴费10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关闭、破产、改制企业退休人员。

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凭个人医保卡社会保障卡直接结算。需转院转诊的,由约定医疗机构审批,其发生的门诊合规医疗费用到约定医疗机构报销。报销起付标准为每人每年300元,年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1000元。

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获悉,咸宁市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咸宁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该办法扩大了工伤保险受益面,提高了工伤保险待遇,工亡补助金由9.55万元提高到43.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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