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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

作为女性劳动者,由于家庭的生育计划或劳动时间产生冲突,会对自己和家庭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劳动主管部门专门针对妇女的生育计划而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保障制度。

关于生育保险政策的解读

作为女性劳动者,由于家庭的生育计划或劳动时间产生冲突,会对自己和家庭产生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劳动主管部门专门针对妇女的生育计划而制定了专门的劳动保障制度。
 

针对于生育保险的条款和政策,下面一问答的形式呈现:

1.为什么要实行生育保险

答:生儿育女是妇女的神圣天职,但也是有风险的,如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部分或全部不能参加劳动,失去正常收入来源;生育需要增加医疗保健费用支出;生育期间不仅体力、心理和精神上承受负担和消耗,甚至有生命或肌体伤残危险等。这些风险,在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和手工业时代,是由个人和家庭承担并自行补偿的。到了工业化社会,大部分小生产者破产,成为雇佣劳动者,为了保证社会化大生产所需要的劳动力资源,保障劳动力简单再生产和扩大再生产,生育风险应当由社会承担和补偿。
进入现代社会,过去一向被禁锢在家庭的广大妇女,纷纷走出家门,从事各种各样的社会生产和服务活动,这不仅有利于妇女自身解放事业,也有利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但是,职业妇女常常会遇到一个难题,即如何解决生儿育女与从事社会经济活动之间的矛盾。实行生育保险,使职业女性在生育子女时,能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一定的经济补偿,保证其正常的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并不会因此而导致失业,可以解除职业妇女的后顾之忧,促进男女平等就业。

生儿育女,不仅是家庭的私事,也是社会的大事。社会存在和发展依赖两个方面的再生产。一是物质资料的再生产,它是社会存在的基础;二是人类自身的再生产,它是人类社会得以延续的条件。人类自身繁衍虽然是两性结合的结果,但劳动力再生产的任务主要是由女性负担的。现代社会的竞争,归根到底是人才的竞争,对妇女在怀孕、分娩、育婴期间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医疗保健条件,不仅保障了母亲的基本权益,也有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素质。作为社会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生育保险不仅保障了妇女享有平等的社会保险权利,也保护了劳动力后备军的健康成长。

随着妇女参与工业化生产人数的急剧增加,生育保险越来越引起各国政府和国际组织的普遍重视。1919年,第一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3号《保护生育公约》;1952年,第三十五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的第102号《社会保障最低标准公约》,对生育补助金条款作了专门规定,随后又通过了第103号《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和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2000年,第八十八届国际劳工大会通过了第183号公约和第191号建议书,分别对1952年《保护生育公约》(修订)和《保护生育建议书》又进行了修订。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根据自己的社会制度和经济实力,制定了相应的生育保险政策,以保障本国妇女的合法权益。

2.生育保险的基本待遇有哪些?

答:生育保险待遇受各国政治、经济和人口政策等诸多因素影响,其项目和保障水平有所不同。但其最基本内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

一是产假。指职业女性在分娩前、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受的有薪假期。其宗旨在于维持、恢复和增进受保护产妇身体健康、工作能力及料理个人生活的能力,并使婴儿得到母亲的精心照顾和哺育。按照1919年第3号《生育保护公约》要求,产假至少为12周。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又提出,产假应延长至14周。2000年第183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公约>(修订)的公约》规定,产假不少于14周。目前,大多数国家采纳了国际劳工组织的建议。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和对妇幼保健工作的重视,一些国家的产假规定有延长的趋势。

二是生育津贴。指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不再从事有报酬工作以致收入中断,及时给予定期的现金补助,以维护和保障妇女及婴儿的正常生活。1919年第13号《生育保护公约》,第一次对生育津贴做出了通用性的国际规范。1952年在该公约修订中,明确“津贴标准不应低于该妇女过去收入的三分之二”。1952年第95号《保护生育建议书》和2000年第191号《关于修订1952年〈生育保护建议书〉的建议书》都提出,生育津贴应等于该妇女生育之前的收入全部。

生育津贴一般按收入的一定百分比支付。各国在制定生育津贴标准时,一般都采取较优惠的政策,不少国家规定相当于女性劳动者生育前原工资的100%。有的国家或地区规定不低于原工资的二分之一。

三是医疗服务。指为职业妇女提供的妊娠、分娩和产后的医疗照顾,以及必要的住院治疗。妇女怀孕后体内各个系统发生变化,主要脏器负担加重。定期对孕妇进行体检,并提供从怀孕到分娩的一系列医疗服务,以了解孕妇身体健康状况和胎儿成长情况,对于保证妇女及婴儿的身体健康,提高人口质量具有重要意义。各国生育保险提供给怀孕妇女的医疗服务,一般是根据本国的经济实力和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来制定相应服务范围的,大多数国家为女职工提供从怀孕到产后的医疗保健及治疗。
3.生育保险的主要特点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一些相似之处,都提供一定的医疗保健服务,给予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以必要的物质帮助。但两者之间差异也较大,生育保险有其自身的特点:

(1)生育保险享受的对象主要是女职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不少国家将范围逐步扩展到男职工供养配偶甚至所有育龄妇女。有些国家和地区,在女职工生育后,还给予男配偶一定的有薪假期。

(2)生育保险提供的医疗服务一般不需要特殊治疗。生育所引起的暂时丧失劳动力,一般属于正常的生理改变,不同于疾病、伤残等引起的病理变化,生育活动引起的收入损失一般是暂时性的。

(3)生育保险不仅仅是为了弥补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还在维持女职工劳动力简单再生产的同时,对劳动力的扩大再生产起着重要的保障作用。所以,生育保险的待遇水平一般较医疗保险要高。

(4)生育保险实行产前与产后都享受的原则。女职工怀孕后,在临产前一段时间,由于行动不便,已经不能正常工作;分娩以后,需要休息一段时间以便恢复身体和照顾婴儿。所以,生育保险待遇涉及产前和产后,而其他保险项目仅带有善后特点。

4.生育保险的作用和意义是什么?

答:生育保险是社会化大生产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是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到一定程度的必然结果。

一是保障了妇女基本权益。不仅使妇女安全、健康地度过生育期,也为日后投入正常工作创造了条件。女职工从怀孕到生育,机体变化及体力消耗很大,需要休养和照顾。生育保险为她们提供孕期检查、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有薪假期,保障了生育期间的身体健康和基本生活,解除了她们的后顾之忧。

二是有利于提高人口素质,保证社会劳动力的再生产。人类繁衍、时代延续是社会得以生存的基础。要做到提高人口素质,首先要保护母亲健康。如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生活得不到相应保障,就会因生活困难而被迫降低必要的保健与营养水准,直接影响到婴儿的健康生存和成长。

三是有利于国家人口政策的贯彻实施。目前,西方一些发达国家人口出生率很低。为了鼓励生育,许多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其中包括生育保险政策,保证了其人口政策的顺利实施。我国实行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的基本国策,更要从国家和民族发展的长远利益出发,去认识和理解生育保险的意义和作用,促进基本国策的贯彻落实。
四是为企业公平竞争创造了条件。由于行业特点和社会分工不同,一些企业女性比例较高,另一些企业则比例较低,实行生育保险有利于均衡企业生育费用负担,促进企业公平竞争。

五是促进了妇女平等就业,实行生育保险,女职工生育依法享受有薪假期,所需基本生活和医疗保健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一定的补偿,解除了妇女就业的后顾之优,有利于克服就业领域的性别歧视现象,对于促进男女平等就业、同工同酬目标的实现,有着十分积极的意义和作用。

5.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中外合资、合作、独资企业,农村联户企业,私营企业和城镇街道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也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6.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答:生育保险基金是对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女职工支付生育保险费用的一种社会保险基金。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实行社会统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全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

要搞明白生育保险条款和政策就必须对其进行详细的解读,毕竟生育保障关系到每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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