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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文件

为妥善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乡村医生养老保险文件

各市、县(市、区)卫生局: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部分参保人员待遇政策的通知》(浙人社发〔2011〕222号),为妥善做好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审核工作,经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的审核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曾经从事乡村医生人员,列入此次调整待遇范围的对象须符合下列两个条件: (一)须是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不在本文件的调整范围之内。(二)须有曾经从事乡村医生工作的经历。具体包括:  1.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曾经在村卫生室(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并持有县级及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乡村医生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资格证书》、《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临时)》、《医士执业证书》、《赤脚医生证书》、《卫生员(保健员、接生员)证书》等证书之一的乡村医生。除上述证书外的乡村医生从业资格相关证件或证据,由各县(市、区)卫生局视当地具体情况商县(市、区)人力社保部门后确定。 2.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在村卫生室(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执业,持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或持有《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的认定 乡村医生原在岗工作时间,按本人在年满60周岁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前实际从事相关工作的时间计算(不满1年按1年计算,超过60周岁后的年限不计算)。 乡村医生从事相关工作的起始时间和截止时间认定: (一)已经离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1.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的,以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2.持其他证书的人员,从取得最早证书时间算起始时间。 截止时间:1.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的,离岗时未年满60周岁的,以离岗之日止;离岗时已年满60周岁的,计算至60周岁。2.持其他证书的人员,2003年12月31日前离岗时已年满60周岁的,计算至60周岁;未满60周岁的,计算至实际离岗时间,最迟不得超过2003年12月31日。 从业启始至截止时间内有中断执业的时间确认,由当地卫生、人社部门认定。 (二)目前在岗的乡村医生。 从业起始时间:持《乡村医生执业证书》(2004年版、2009年版)的,以2004年“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申请审核表”登记的首次从业时间为准;持《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的,以发证时间为准。 截止时间:未年满60周岁的,从业在岗时间计算至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实施前(2010年1月1日前);已年满60周岁的,从业在岗时间计算至60周岁。

三、审核认定的程序和时间要求 各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认定和公示。 (一)申请人填写统一格式申请表(见附件),有原始资料的提供原始资料原件和复印件;原始资料丢失的,提供从业所在村同年龄段村民(至少3 人)的书面证明,同一乡镇同期从事乡村医务工作的乡村医生(至少2人)书面证明,从业所在村村委会出具的从医书面证明。申请人将相关资料递交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 (二)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的乡村医生身份和从业年限,在乡村医生从业所在村村委会、所属乡镇政府进行公示。公示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对无异议的予以确认,对公示有疑义和投诉举报的,要进一步调查核实。 (三)审核公示完成后,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将核准的人员名单送当地人力社保部门社保经办机构。 (四)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在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核认定工作,将审核认定情况报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汇总后报我厅。

四、工作要求 此次待遇调整涉及人员情况复杂,时间跨度长,政策性强,事关乡村医生的切身利益。各地要认真组织学习研究政策文件,根据审核认定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审核认定实施办法。要落实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乡村医生身份和工作时间的审核与认定,最后核定人员名单要经过局领导集体讨论确定。各地在工作中要严肃工作纪律,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高政策实施的透明度,严格把好公告、审核、认定、公示各个环节,切实把审核认定工作要求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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