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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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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1、报销比例

(一)住院、门诊慢性病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第一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5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50000元; 门诊慢性病:3000元

第二档

起付线金额 不设 30元 50元 100元 200元 200元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60%

年封顶线金额 住院:80000元  门诊慢性病:5000元

(二)普通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金额,报销比例:

档次 项目 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 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第一档 报销比例 70% 70% 65% 60% 50%

年支付限额 200元

第二档 报销比例 80% 80% 75% 70% 60%

年支付限额 300元

(三)为鼓励孕产妇住院分娩,参保孕产妇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住院分娩,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偿,医疗机构不得再向参保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开展“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和消除新生儿破伤风项目”的县(市)、顶效开发区,孕产妇住院分娩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上述资金合计补助数不得超过下列补偿标准:

乡镇卫生院、一级医院 二级医院 三级医院 州外公立医院

平产 500元 1000元 1200元 800元

难产 800元 1500元 1800元 1000元

剖宫产 1200元 2000元 2500元 1200元

对参保孕产妇出现严重产科并发症(如产科大出血、重度子痫前期和子痫、子宫破裂等)导致医疗费用不可避免地超出补偿标准的特殊病例,由医疗机构书面专题报告产妇所在县(市)、顶效开发区社保经办机构,说明理由,并提供病历复印件,参保的孕产妇超出部分全部由城乡医疗基金报销,若无正当理由,超支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确保所有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不花钱。

一产多胎,从第二胎起,在原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每胎增加30%的补偿。

二、部份特殊疾病报销比例

(一)儿童(14周岁以下)白血病(儿童急性粒细胞白血病、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先天性心脏病(房、室间隔缺损,动脉导管未闭,肺动脉瓣狭窄)。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二)宫颈癌、乳腺癌。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院(三级以上)住院治疗,医药费用实行定额补助,免费治疗。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90%的比例报销。

(三)慢性肾功能衰竭。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含门诊透析治疗),在黔西南州内定点医疗机构按90%的比例报销。经审核同意转院至黔西南州外公立医院(三级以上)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按80%的比例报销。

(四)白内障。参保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城乡医疗保险基金给予定点医疗机构定额补助,每例(单侧)患者1600元,医院不得再收取其它费用,如患者要求提高晶体标准,超出部分由患者自付,并填写申请书,患者签名备查。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术先执行项目规定的定额补助政策,不足部分再由城乡医疗基金给予补偿。

三、器官捐献者医疗费用报销比例

对于捐献器官的参保人员,捐献器官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100%的比例报销

四、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报销比例

参保患者在乡(镇)、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国家基本药物贵州省增补药品目录》(黔卫发〔2011〕46号)中药物,基本药物和增补药物药费按100%的比例全额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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