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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

2012年新农合筹资标准及调整后的补偿政策

为进一步提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保障能力和参合农民受益水平,根据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1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卫农卫发[2011]27号)精神,县人民政府决定对我县新农合补偿政策作进一步调整。调整内容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筹资标准

2012年每人筹资50元。

二、补偿模式

实行“住院统筹(含单病种定额)+门诊统筹(含特定慢性病门诊)”补偿模式。

三、补偿标准

(一)门诊补偿标准

2011年个人门诊补偿封顶线由45元提高到60元。2012门诊补偿每人每年提高到70元。参合农民在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诊,门诊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门诊产生的医药费用仍实行“整户封顶,户内通用,当年有结余,不转下年使用”原则。

(二)住院补偿标准

1、住院补偿封顶线由8万元提高到10万元(首次补偿6.5万元,二次补偿3.5万元不变)。

2、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80%提高到85%。

3、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60%提高到70%。

4、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40%提高到50%。

5、县外民营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由10%提高到15%。

四、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

为发挥降消项目与新农合补偿资金的最大效益,切实降低孕产妇的死亡率,将两项资金捆绑使用。对县内县、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定额补助,住院分娩如有产后大出血和严重并发症的按同级住院补偿比例进行补偿。

(一)平产定额标准

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平产定额900元,定额补助900元,实行免费接生。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定额1200元,定额补助1100元,个人自负100元;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1700元,定额补助1600元,个人自负100元。

3、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平产,按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二)剖宫产定额标准

1、乡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剖宫产定额2300 元,定额补助2000元,个人自付300元,术后镇痛装置自付。

2、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定额2800元,定额补助2200 元,个人自付600元,术后镇痛装置自付;按临床路径实行管理,定额3300元,定额补助2700元,个人自负600元。

3、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剖宫产,按县外医疗机构住院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五、推行县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单侧腹股沟斜疝、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单病种定额补助

(一)单侧腹股沟疝定额标准

1、 单侧腹股沟疝(不含疝补片和镇痛装置):

(1)乡镇级定额总费用2200元,新农合补偿1870元,个人自付330元;民政、计生、残联优惠对象新农合补偿2090元,个人自付110元。

(2)县级定额总费用2700元,新农合补偿1890元,个人自付810元;民政、计生、残联优惠对象新农合补偿2160元,个人自付540元。

2、 单侧腹股沟疝(含疝补片不含镇痛装置)

(1)乡镇级定额总费用3800 元,新农合补偿3230元,个人自付570 元;民政、计生、残联优惠对象新农合补偿3610元,个人自付190元。

(2)县级定额总费用4400元,新农合补偿3080元,个人自付1320元;民政、计生、残联优惠对象新农合补偿3520元,个人自付880元。

(二)急性单纯性阑尾炎阑尾切除术定额标准

1、县级定额总费用2900元(不含镇痛装置),新农合补偿2030元,个人自付870元;民政、计生、残联优惠对象新农合补偿2320元,个人自付580元。

2、乡镇级定额总费用2300元(不含镇痛装置),新农合补偿1955元,个人自付345元;民政、计生、残联优惠对象新农合补偿2185元,个人自付115元。

六、调整农村精神病人补偿政策

(一)补偿标准

1、县民政局资助的农村精神病人在县精神病专科门诊治疗实行单病种按疗程(一个疗程最长不能超过三个月)定额补偿。补偿标准如下:

(1)第一疗程定额补偿标准每人每月500元。

(2)第二疗程补偿标准每人每月400元。

(3)第三疗程补偿标准每人每月350元。

(4)三个疗程以上(仅限三无人员)补偿标准每人每月300元。

2、县民政局资助的农村精神病人在县外精神病医院住院,在规定的县外住院补偿标准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二)补偿程序

 1、县民政部门资助的精神病人

(1)民政部门资助的精神病人,到县精神病专科门诊就诊须持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和村委会证明到民政局办理《入院介绍信》,县精神病专科门诊收治病人时,必须根据病人的实际情况作好登记。

(2)县精神病专科门诊应根据所属疗程对应录入月份,每季度末将补偿资料上报县合医办审核。

七、调整农村残疾人补偿政策

1、县残联资助的残疾人在公立医疗机构住院,在规定的同级报销比例的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2、将县假肢安装站纳入新农合定点机构,对县残联资助的农村残疾人假肢安装费用实行定额补偿。补偿标准如下:单侧小腿4000元;单侧大腿6000元。

3、县残联资助的残疾人

(1)县残联资助的残疾人,到桐梓县假肢站安装假肢,需持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村委会证明办理安装手续。安装费用由县假肢站先行垫付,每半年将补偿资料报合医办进行审核,审核合格支付其垫付费用。

(2)县残联资助的残疾人到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持合医证、身份证或户口簿、第二代残疾人证、村委会证明办理住院手续。

八、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补偿标准

按照《贵州省提高农村儿童重大疾病医疗保障水平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对参加新农合的0—14周岁(含14周岁)儿童,因患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先天性房间隔缺损、先天性室间隔缺损、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先天性肺动脉瓣狭窄6个病种,提高医疗救治补偿标准。

1、在省卫生厅指定的省人民医院、贵医附院、遵医附院、省中医一附院、贵阳市妇幼保健院、贵阳市第一人民医院6家定点医院治疗,新农合按救治费用标准的70%予以补偿,民政医疗救助按20%予以补偿,个人自付10%。

2、在省卫生厅未指定的县外公立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按政策范围内补偿费用的60%予以补偿。

九、提高农民妇女重大疾病的补偿标准

对患宫颈癌、乳腺癌的农村妇女,因宫颈癌、乳腺癌住院,其住院补偿标准提高10个百分点。

十、提高基本药物的补偿标准

为推进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减轻参合患者的医药费用负担,将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报销药物目录。鼓励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使用基本药物,参合农民住院期间使用基本药物,并且医疗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管理的,将所使用的基本药物补偿标准提高5个百分点。

十一、将特殊进口材料和进口药品纳入补偿范围

参合农民确因病情特殊,需要使用特殊进口材料和进口药品的,其补偿比例按同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的50%执行。为防止过度医疗,原则上医疗机构不使用特殊进口材料和进口药品。

注:对于提高补偿标准的民政、计生、残联三类特殊人群,其住院补偿不重复累加计算补偿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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