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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东莞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的通知

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2月21日讯,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03号)和《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生育保险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东府﹝2015﹞6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市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结算标准通知如下:

一、生育保险待遇结算标准

(一)产前检查

市内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050元。

(二)分娩住院

市内一、二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3800元;

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4800元。

(三)计划生育手术项目

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200元;

流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500元;

引产术市内各级定点医疗机构结算标准为17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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