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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居家医疗护理暂行办法

为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2月21日讯,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制度,解决失能、半失能参保人员居家医疗、康复及护理问题,提高其生活质量,减轻参保人员家庭的护理和经济负担,根据《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相关规定,现就我市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范围中试行居家医疗护理工作,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护理服务形式

居家医疗护理,是指诊断明确、病情稳定但仍需医护人员继续提供医疗康复护理服务的失能、半失能参保职工及其家属向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医疗机构经评估符合条件,并报参保职工社保关系所在地经办机构核准后,派医护人员到参保职工家中开展医疗、康复及护理的服务形式。

二、护理服务机构及医护人员

具有“全科医疗科”诊疗科目和“家庭病床”服务方式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经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后,均可开展居家医疗护理服务。鼓励参保职工在签约全科医生所在的基层医疗机构申请居家医疗护理服务。

从事居家医疗护理服务的医疗、康复及护理人员,应取得法定执业资格,且应具有在医疗机构从事相关临床工作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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