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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2月23日讯,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增强基金抗风险能力,提高医疗保障水平,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等有关规定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发〔1999〕94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医疗保险水平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基金按“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筹集使用;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四)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退休人员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五)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均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六)全市范围内统一参保范围和项目、统一缴费标准、统一待遇水平、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流程、统一信息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含建国前老工人),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都应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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