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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3月28日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精神,为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相关工作,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甘肃省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4〕187号)明确的筹资标准、重大疾病患者医疗费用再报销等相关政策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政策调整的意义

我省自2013年开展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以来,城乡居民大病患者就医负担明显减轻。但仍有部分重大疾病患者(含大病住院、门诊慢特病患者)就医费用自负比例较高,家庭承受能力有限,导致因大病致贫、返贫的情况依然存在。

调整现有大病保险报销政策,旨在不增加城乡居民个人筹资额的条件下,通过从财政基本医保基金增量部分提取一定额度,进一步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大病保险筹资标准,制定向重大疾病患者和困难群体倾斜政策,大幅提高城乡居民重大疾病患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大幅降低个人自负合规医疗费用,建立重大疾病长效保障机制,进一步缓解城乡居民因重大疾病致贫、返贫问题,助力全省脱贫攻坚目标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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