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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第4页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工作,根据《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武汉市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4、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二款的,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不得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不得通过向前补缴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包括下列情形:一是灵活就业人员由用人单位参保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参保;二是原具有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身份及连续工龄的人员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三是跨统筹地区转移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参保;四是原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参保;五是原复员退伍军人及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谋职业以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

5、符合适用范围及对象第一条第三款的,从进入企业工作或从事灵活就业之月起,按规定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建立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对于上述人员进入企业工作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连续工龄及相关待遇,按照《关于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流动时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意见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13号)规定执行。上述人员,根据本人意愿,由本人及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报经市人社局审核同意,也可补缴其原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时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后不再执行劳社部发〔2001〕13号文件第一条“关于养老保险关系处理一次性补贴的规定”。对于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启动实施后进入企业工作的原本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后的政策衔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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