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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5月10日讯,第一条为建立健全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保障参保人的基本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五号)及《江门市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改革方案》(江府〔201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实行市级统筹,各区(市)分级管理。基本医疗保险由一档、二档构成。一档包括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普通门诊统筹、大病保险等待遇;二档待遇在一档待遇的基础上提高住院统筹、特定病种门诊补助和普通门诊统筹等待遇,并设置个人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按以下规定参保的用人单位和人员:

(一)一档参保范围对象:

1.本市户籍的未就业城乡居民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

2.非本市户籍的本市各类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含高职、民办高校、独立学院)本专科学生和研究生(含港、澳、台、华侨学生)、中职技校(含民办中职技校)和中、小学接受全日制教育的学生,以及幼儿园、托儿所儿童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

3.在本市参加社会保险的异地务工人员(以下简称异地务工人员)的学龄前子女(含新生儿)可以城乡居民身份参加一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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