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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关于推广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解读

为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6月16日讯,为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税前扣除个人所得税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推广实施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公告》)。为方便纳税人理解,现对《公告》中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背景

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医疗保障事业发展,在2016年1月1日以来全国31个城市试点的基础上,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联合制发了《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对个人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支出,允许在当年(月)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月)。为便于纳税人及时享受政策、规范纳税申报,税务总局制发了《公告》,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操作问题。

二、《公告》主要内容

(一)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适用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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