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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实施细则-第3页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通金管规[2016]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申报内容

符合申报对象的企业,可申请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

(三)申报材料

1.《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申请表》(附件6);

2.企业所在地社会养老保险部门出具的与当前住房公积金汇缴职工相对应的养老保险汇缴清册(或汇总表);

3.处于停产半停产状态、发生严重亏损的企业,提供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上一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报表;

4.经依法批准缓缴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部门的批复或证明;

5.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审议通过的决定或决议(没有建立职代会和工会组织的企业由所在区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提出意见);

6.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四)审核程序

企业持上述申报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缴存所在地的分支机构申请办理,审核后报市公积金中心复核。复核通过后,提交南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批准后通知申请企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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