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增强企业活力,根据《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意见》(通金管规[2016]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五)执行时效
经批准同意缓缴或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5%的困难企业,每次执行期限不超过一年,期满后需继续降比或缓缴的应当重新申报。
附件1: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申请表
附件2: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汇总表
附件3:南通市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附件4:住房公积金单位缴存登记表
附件5:住房公积金汇缴清册
附件6:困难企业住房公积金阶段性降比(缓缴)申请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