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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第11页

为加强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以下简称信保业务)监督管理,规范信保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金融交叉风险,促进信保业务持续健康发展,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四)未按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开展信保业务的;

(五)未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信息披露的;

(六)未按规定使用经审批或备案的保险条款和费率的;

(七)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保险公司以再保险(包括转分保)方式接受信保业务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生效,施行期限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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