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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6月21日讯,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管理,规范公积金贷款行为,提高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支持职工解决自住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和《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积金贷款管理。公积金贷款包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及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商转公贷款,是指在本市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办理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后,尚未还清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条件的,以住房公积金购房贷款部分或者全部偿还原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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