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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的通知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称《资产评估法》),强化“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07月07日讯,为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意见精神,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以下称《资产评估法》),强化“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取消后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切实做好保险公估机构业务备案及监管工作,促进保险公估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行分级备案管理

从事保险公估业务,必须符合《资产评估法》要求并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全国性保险公估机构可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区域性保险公估机构不得在工商注册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之外设立分支机构。保险公估机构采用公司形式的,全国性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区域性机构向工商注册登记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进行业务备案。合伙形式的保险公估机构向中国保监会进行业务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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