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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第2页

为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制度,增强工伤保险基金抗风险能力,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我们修改了《烟台市工伤保级统筹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征缴

第四条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基准费率分别为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4%、0.48%、0.84%、1.08%、1.32%、1.56%、1.92%、2.28%。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根据经济发展及基金收支状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工伤保险在行业差别费率的基础上实行浮动费率。由市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工伤保险支付率和安全生产评估类别等因素,适时统一调整浮动费率。费率浮动的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六条工伤保险费随同其它各项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实行一票征缴。

第三章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

第七条工伤认定决定统一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市直单位发生的工伤,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直接受理、调查和作出认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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