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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关于将进城务工农民纳入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0月09日讯,第一条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务工农民进城购房,加快完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甘肃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省中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2号)等文件规定,结合省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实际,制订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暂行规定所称进城务工农民是指属于农业户籍、在兰州市行政区域内有组织、且有稳定劳动关系及收入来源的务工农民。

第三条兰州市区域内的省属、中央在兰等企业、单位(无论国有、股份、民营、民办等所有制性质)与务工农民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的,或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应当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省中心缴存政策有关规定,把在岗的务工农民纳入缴存范围,与本单位其他在岗人员一同全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及时、足额缴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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