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六十三条本规程所规定情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程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规程实施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的规定为准。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六十三条本规程所规定情形如遇国家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第六十四条本规程自2017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至年月日。本规程实施前公布的相关规定与本规程不一致的,以本规程的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