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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管理规程(征求意见稿)-第4页

为加强和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转移、提取的管理,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淄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淄博市人民政府令第9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十一条住房公积金按月汇缴,单位应在发薪日后5日内填制《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附件4),到管理中心办理汇缴手续。

第十二条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设立批准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二)人民法院破产裁定或者工商登记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三条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及账户封存手续。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淄博市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销户、调出、封存)》(附件5);

(二)与原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者职工退休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四条单位和职工与住房公积金管理相关的信息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由单位或者职工持有效证明到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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