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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金投保险网(http://insurance.cngold.org/)11月06日讯,第一条为给广大职工提供更加多样化的贷款服务,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贷款通则》、《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及《泰安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泰安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联合承办住房公积金贷款金融业务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开展个人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业务。

第二条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以下简称“组合贷款”)是指个人在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时,因购房资金不足可在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办理受托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组合贷款由公积金中心和受托银行联合发放,贷后分别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金额、期限和利率计收本息。

第三条申请组合贷款,必须同时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商业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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