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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部关于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通知-第5页

为了健全失业保险制度功能,更好地发挥失业保险制度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我们研究起草了《失业保险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用人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十四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中止领取失业保险金。中止情形消除后,失业人员可以按照现行标准继续领取其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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