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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医保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实施细则

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联网结算,加强异地就医管理,提高服务水平,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120号)、《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和异地就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豫人社医疗〔2016〕18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异地就医是指参加我省基本医疗保险的职工、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省外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以及省外参保人员在我省异地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诊疗行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第四条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社会保障局负责完善省级异地就医结算管理功能,统一组织协调并实施跨省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各统筹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按本细则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经办管理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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