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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

红河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医保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就医服务管理水平,方便参保居民就医,根据《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08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卫生计生委关于统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310号)和《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7〕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红河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结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疾病门诊、基本医疗、大病医疗、生育医疗、22种重大疾病、意外伤害等就医结算和监督管理。全州范围内统一就医管理制度、统一待遇支付和审核标准、统一结算和经办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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