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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城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范围、公积金提取的意见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不得低于宣城市上一年度单位就业人员月最低工资标准,不得高于月平均工资的3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17〕213号)精神,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保障和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的合法权益,切实发挥住房公积金促进住房消费、保障住房民生的积极作用,推动我市住房公积金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依法强化管理,维护缴存人合法权益

1、明确缴存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均应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

2、建立协调配合机制。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市人社局要密切配合,监督全市各用人单位将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事项列入劳动合同格式文本条款,并为在职职工按月及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要将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作为单位、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办事的评价内容。支持各级工会组织将住房公积金缴存纳入工资集体协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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