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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人社局关于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包医保费用结算的通知-第2页

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用人头限额结算标准为70元/人·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20元/人·年。

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家庭医生签约基本服务包年签约费用人头限额结算标准为70元/人·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为20元/人·年。签约有效期内,如参保人险种转换,按照签约时险种标准结算。

三、月度结算时按每月新增签约参保人数人头限额结算方式进行结算支付。每自然年度清算一次,年度清算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年度考核得分80分(含80分)以上,按核定签约人数与人头限额结算标准的乘积,支付相应的统筹基金费用;

(二)定点医疗机构当年度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年度考核得分80分(不含80分)以下,按核定签约人数、人头限额结算标准以及考核系数的乘积,支付相应的统筹基金费用。考核系数为实际考核得分除以80。

四、定点医疗机构应在与参保人签订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协议书的同时,在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信息系统做好签约登记备案工作。定点医疗机构应如实上传参保人签约时选择的医保基金支付医疗服务项目、实际发生项目明细、签约有效期等信息。登记备案系统上线前按《指导意见》有关要求签约的参保人,定点医疗机构应按规定予以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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