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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解读-第3页

2017年11月6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湖北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关于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组织体系

根据《社会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是人大监督、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的有机结合,《办法》从三大体系、四个层面对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组织体系作出规定:一是政府作为行政监督的主体对整个监督工作负有第一位责任,规定“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全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二是从政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的角度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收支、管理、投资运营以及监督检查情况的监督”;三是规定了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中的职责分配;四是规定政府应当积极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基金的社会监督,推进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有效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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