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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第12页

为规范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基金财务管理,维护参保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和《省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

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擅自提高或降低农村居民个人缴费标准;

未按规定标准支付养老保险待遇或擅自变更支出项目、调整支出标准;

将个人账户储存额用于非个人账户养老金支出;

未按时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未按时足额将基金从财政专户拨付到支出户;

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条统筹地区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管理细则,并抄报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四十一条开展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地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此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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