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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关于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意见-第3页

各地要从以人为本、不断提升保障能力和水平、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出发,认真落实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要求,把加快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作为完善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优先安排。

六、充分发挥商保优势。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险的有益补充,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创新方式,完善机制,加强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协调合作。一方面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农民工办理商业类意外伤害保险,作为工伤保险的补充,用来分担应当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有效拓宽农民工权益保障渠道。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共享商业保险机构在办理涉及农民工事故伤害案件调查、取证过程中的证据信息,作为认定工伤时的证据参考。针对商业保险公司调查、取证所产生的成本,可以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从社会保险部门预算经费等既有预算中统筹安排。与商业保险机构的合作事宜,应坚持依法、自愿、公开、竞争的原则进行。

七、努力推进参保前置。房屋建筑、市政建设、交通运输、铁路、水利等基础设施工程实行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是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重要举措。各级各部门要严格落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4〕103号)及我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豫人社工伤[2015]9号)的有关要求。各类建筑施工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均应提交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证明,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凡是没有工伤保险参保证明的,一律视为工程安全施工措施不到位,切实做到“先参保,再开工”。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及时督促各类建筑施工项目落实安全施工措施,督促未参保的及时补办参保手续,杜绝“未参保,先开工”、“只施工,不参保”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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