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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2页

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新生儿父母一方的户籍地在兰州市,或父母一方在兰州市参加了职工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可办理城乡居民医保参保手续。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办理参保登记并缴纳出生当年和次年个人医保费用,可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超过六个月的按学龄前儿童规定办理参保手续。

3【如何缴费】

1.城乡居民(包括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首次在基层社会保障平台核对参保信息后,每年8月1日至12月20日,自愿选择到就近的银行柜台营业网点、基层社保服务平台的pos机、金融便民服务代办点、银行自助缴费系统、手机银行等多种方式行缴费。

2.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新生儿,在出生之日起六个月之内,到基层社会服务平台进行参保登记后,在每年1月10日至12月20日,凭《兰州市城乡居民医疗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柜台或代办点缴费。

3.大中专学生个人缴费由学校统一代收、经县(区)社(医)保局审核后,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到指定的银行缴费,银行出具缴费凭证。

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供养人员必须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或职工医疗保险,在贫困人员认定申报的村委会(社区)办理参保手续。每年10月1日至12月20日进行贫困人员标识确认,个人缴费实行政府资助,政府对低保一、二类人员、特困人员等实行全额资助,个人不再缴费;对低保对象三、四类等贫困人员个人缴费政府给予定额资助,个人承担定额资助外的部分缴费。享受定额资助的贫困人员,凭《兰州市城乡居民缴费核定单》到就近的银行营业网点或代办点缴费。个人缴费时间同一般城乡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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