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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第3页

为保障全市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探索建立全市统一、城乡一体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市医改办会同市人社局、市卫计委和财政局等部门制定了《兰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并于201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4【特别提醒】

这些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不予支付

1.未参加本统筹区域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产生的医药费;虚挂床位或冒名顶替住院产生的医药费;

2.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急救的情况除外)以及非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出国出境就医的(含港澳台);

3.妇幼保健机构的医疗保健费,选择性妊娠手术的医药费,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的治疗费,不孕不育症的治疗费用及辅助生育技术费等;各种预防、保健、美容、健美、医疗鉴定、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治疗的费用;

4.非诊断所需产生的不合理检查费用;使用目录外药品的费用、分解收费、自立项目收费以及违反政策规定等造成的不合理费用;超过物价部门规定医疗收费标准的费用;

5.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斗殴、酗酒、吸毒等行为所致伤病的,工伤、因交通肇事、医疗事故或者其他责任事故造成伤害的;突发性疾病流行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因素所造成的大范围急、危、重病人的抢救;

6.国家和省、市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支付费用的情形。

5【报销比例】

参保城乡居民在不同类别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在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部分,按不同比例报销,一级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医疗机构起付线4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乙等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三级甲等医疗机构起付线2400元,报销比例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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