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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通知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

各县(市)、通州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有关单位:

根据《南通市职工医疗保险办法》(通政规〔2015〕4号)文件精神,结合职工医疗保险运行情况,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职工医疗保险相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优化医保基金结构,调整市本级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划入比例,具体为:

(一)在职人员分年龄段,按照本人年度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35周岁(含)以下按2.5%;35周岁以上到45周岁(含)按3.5%;45周岁以上按4.5%。

(二)退休人员依照本人上年度退休年度养老金总额按5%的比例划入。

退休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计入资金低于以下最低计入标准的,按以下标准计入:70周岁(含)以下的600元,70周岁以上至80周岁(含)的800元,80周岁以上的1000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职工每年仍另增加200元。

二、提高门诊统筹待遇标准,将职工医疗保险普通门诊统筹费用限额提高至3500元,具体如下:

参保人员个人医疗账户资金用完后,在其规定签约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刷卡就诊发生的年累计超过600元,超额0元至3500元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社会医疗统筹基金按在职人员70%、退休人员80%的比例结付。

三、本通知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各县(市)、通州区遵照执行,其中,本通知第一条各县(市)、通州区可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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