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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划生育保险试点方案的通知-第3页

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国家人口计生委、中国保监会决定联合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十一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进入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新阶段。我国经济的快速增长、保险市场逐步成熟、群众保险需求不断提高、低生育水平持续稳定,为探索建立计划生育保险制度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计划生育保险制度试点的目标是,适应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以及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形势,总结各地开展计划生育保险的成功经验,进一步明确计划生育保险工作重点,创新保险运作方式,开发独立保险产品,探索建立政府组织、市场运营、独立核算、群众受益的政策性计划生育保险制度。

二、试点地区的基本条件及保险公司的准入条件

开展计划生育保险试点的地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是党政领导重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重视计划生育保险试点。

二是人口计生委和保监局有积极性,组织协调能力强。

三是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基础较扎实,试点资金有保障。

四是试点工作要在地(市)以上范围地区开展。

经营计划生育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组织网络健全,信息系统完善。保险公司至少在县级(包括县级)以上地区设有规范的服务机构,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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