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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结算办法(试行)

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为加强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基金的管理,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办法。

一、长期护理保险费用结算管理

本市长护险的费用结算工作,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办)统一管理。

(一)区医疗保险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区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初审;市医疗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负责长护险费用结算的审核、结算、拨付等工作。

(二)长护险参保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在本市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和长护险定点护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定点护理服务机构”)所发生的符合本市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和服务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和定点护理服务机构分别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

二、长期护理统一需求评估的费用结算

(一)定点评估机构结算

1.参保人员发生的符合长护险规定的统一需求评估费用,属于长护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由定点评估机构予以记账,其余部分由个人自负。记账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所在地的区医保中心申请结算;个人自负的评估费用,由定点评估机构向个人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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