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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为了保证本市长期护理保险(以下简称“长护险”)制度的实施,根据《上海市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办法》(沪府发〔2017〕97号),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制定本细则。

一、保险年度

本市实行长护险年度,第一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年度执行;第二类人员的长护险年度跟从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年度执行。

二、登记缴费

长护险第一类人员和第二类人员按照现行的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的有关登记征缴规定办理登记缴费手续。

三、需求评估申请登记

参保人员要享受长护险待遇的,须经过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但在试点阶段,参保人员享受住院医疗护理的逐步推进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参保人员按规定到本市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进行长护险需求评估申请。

四、需求评估

符合申请条件的参保人员在申请受理后,需按规定接受长护险定点评估机构(以下简称“定点评估机构”)的评估。

长护险试点实施前,已经老年照护统一需求评估,且评估有效期在2018年1月1日之后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长护险,根据评估等级,享受长护险规定的相应待遇,其评估有效期统一调整至2019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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