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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关于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拒绝购房人使用公积金贷款的通告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关于维护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房贷款权益的通知》(建金〔2017〕246号)、《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的通知》(宁金管〔2008〕19号)和《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管理办法》(宁金管〔2015〕81号)规定,房地产开发单位不得阻挠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在取得销售许可证后应及时与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按揭协议,以方便购房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如房地产开发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人可以拨打住房公积金服务电话12329反映问题。对具备签订按揭协议条件但坚决不办理准入手续的房地产开发单位,我中心将依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相关单位及责任人进行处罚;并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的7日内通过中心官网进行公开,同时利用“南京市‘七日双公开’信息采集平台”导入“信用中国网”,以及根据《南京市住房公积金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将相关单位列入严重失信类黑名单。

如楼盘因所在土地已设抵押,土地用途为商用,销售房产为独栋、类独栋、联排住宅等不具备签订住房公积金按揭协议条件的情况,房地产开发单位应如实将原因告知购房人,并做好相关解释工作。关于楼盘按揭协议办理进展情况,购房人可以通过“南京公积金”微信公众号或手机APP,以及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进行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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