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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全文-第3页

日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三条  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单位)的在职职工应按照国务院发布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不适用本办法。

在职职工指与所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各类人员。包括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及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包括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或符合劳动部门认定的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在岗职工;不包括已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离岗职工。

第四条  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全市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提取和使用等管理工作。具体业务办理由市公积金中心归集管理科及灵山、浦北两县管理部负责。

第五条  自愿缴存人员应到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表》;

(二)居民身份证和户口本(或居住证);

(三)就业情况相关证明材料(属于个体工商户的,提供营业执照;属于其他自愿缴存人员的,提供个人从业情况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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