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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全文-第4页

日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六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缴存申请经市公积金中心审核通过后,与市公积金中心签订《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

第七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及月缴存额的核定。

(一) 缴存基数。由自愿缴存人员根据本人实际情况申报,但不能低于钦州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二) 缴存比例。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统一为20%。

(三) 月缴存额。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

第八条  自愿缴存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按照市公积金中心当年公布的标准执行。原则上按照住房公积金年度一年调整一次。

第九条  市公积金中心为自愿缴存人员设立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自愿缴存人员原已开设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且尚未办理销户的,沿用已有的个人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第十条  自愿缴存人员采用委托银行划扣方式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市公积金中心将相应的款项计入自愿缴存人员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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