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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政策全文-第7页

日前,钦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出台了《钦州市个人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实施办法》,明确在钦州市辖区内居住、年满18周岁、且未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并承诺履行缴存住房公积金义务的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

第二十条  已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且贷款未结清的自愿缴存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公积金中心可按照同期同档次商业银行住房按揭贷款利率计收贷款利息或提前收回贷款。

(一)连续满3个月或累计满6个月不履行本办法第十九条缴存义务的;

(二)虚假转为单位缴存的。

第二十一条  自愿缴存人员提供虚假资料,套取住房公积金、骗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市公积金中心将提前收回贷款,通过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并将个人弄虚作假行为上报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及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办法未尽事宜,按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办法由市公积金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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