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关于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通知
(四)纳入工伤保险统筹
1.用人单位按规定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的,从纳入的次月起,由我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老工(公)伤人员的工伤待遇。
2.已参加工伤保险但欠缴工伤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补缴所欠的工伤保险费;因其他原因停保的用人单位需按规定补缴停保期间的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用的次月起,由我局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老工(公)伤人员新发生的费用。
四、其它事项
(一)将老工(公)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是对广大工(公)伤职工及亲属的关怀,各用人单位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指定专人负责。
(二)用人单位要对所上报老工(公)伤人员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工作失职造成工伤保险基金损失、弄虚作假骗取工伤保险待遇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在自治区社保局参加工伤保险的中直和其他驻邕机关、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老工(公)伤人员按上述规定向我局申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经办管理处联系电话:0771-5893919;
申报受理联系电话:0771-5887794、0771-5893851。
地址:南宁市民族大道60号劳动保障大厦;邮政编码:530022。
广西壮族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8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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