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2018年度缴存基数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7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53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做好2018年度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工作,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范围对象
2018年6月30日前在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二、调整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核定调整。2018年度缴存基数为2017年度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最高不超过市统计局公布的南京市2017年在岗职工月人均工资的3倍(25300元),最低不低于南京市2018年职工最低工资标准(2018年最低工资标准待有关部门公布后另行通知)。职工工资应按照国家有关工资总额组成和本市的工资总额规定确定。
三、执行时间
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从2018年7月1日开始执行。
四、调整步骤
(一)柜面办理
1.各单位到本单位开户的银行网点领取《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拷贝相关数据信息。
2.各单位按职工个人2017年月平均工资调整每个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调整结果告知每个职工。如职工对此次调整无异议,单位按新缴存基数填写《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直接修改从银行拷贝的数据。各单位应核对本单位基本情况,如与《单位分户信息》不一致,在表格上直接修改并加盖单位公章。
3.各单位将修改确认后的《单位分户信息》、《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明细表》或数据送交各银行网点。
4.各银行网点对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修改单位基本信息和职工的缴存基数,并将修改后的单位基本信息回执和打印的基数调整受理回执返回给单位核对确认,单位和各银行网点应确保缴存基数调整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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