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计生委(中医药管理局)、税务局:
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2018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8〕2号)精神,为促进我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制度健康运行,提升服务效能,现就做好我省2018年城乡居民医保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参保缴费工作
(一)提高筹资缴费标准。
1.个人缴费标准。2018年我省城乡居民医保人均个人缴费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220元。
2.财政补助标准。2018年各级财政对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均补助标准在2017年的基础上提高40元,达到每人每年490元。对一般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04元、42元、62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42元;对54个比照西部开发政策县,中央、省、省辖市、县(市、区)级财政分别负担356元、104元、12元、18元,对其中的省直管县和财政直管县省财政再负担12元。对济源市,中央、省、市财政分别负担282元、125元、83元。
各省辖市、县(市、区)财政部门要按照规定标准足额安排预算,并及时拨付补助资金。市县配套资金务必于8月底前拨付至县级财政社保专户。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将适时组织对各地2018年参保人数、个人缴费、资金配套以及城乡医疗救助资助缴费等情况进行审核检查。
(二)做好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在各级政府的组织领导下,税务机关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等部门做好2018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的征收工作,实现应保尽保,避免重复参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医保的参保登记工作,及时将参保登记的人员信息推送到同级税务机关,由税务机关或委托相关机构根据参保登记信息组织征收。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可按学制一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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