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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

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单位缴费比例19%至2019年4月30日。

晋人社厅发〔2018〕6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增强企业发展活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8〕2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18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阶段性执行单位缴费比例19%至2019年4月30日。

二、从2018年5月1日起,继续执行失业保险总费率1%,其中,单位部分0.7%,个人部分0.3%。延长阶段性降低费率的期限至2019年4月30日。

三、从2018年5月1日起,在保持工伤保险八类行业费率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大同市和朔州市两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20%;太原、吕梁、临汾、晋城市四个统筹地区,各类用人单位的费率以现行费率为基础下调50%。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执行至2019年4月30日。下调费率期间,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降到12个月的,费率停止下调。费率停止下调决定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

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工作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把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及时贯彻到位。各地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政策衔接,保持政策连续性,把政策宣传解读到位,正确引导舆论。要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做到应保尽保,应收尽收,确保参保人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不降低和待遇按时足额支付。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18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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