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的规定,现就市本级各参保单位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抚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公开网发布了“关于开展2018年度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人社部令第20号)的规定,现就市本级各参保单位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
凡在市本级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了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国有、集体、私营、外商、股份制企业及个人都必须进行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二、申报时间和方式
(一)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时间为2018年9月17日至2018年10月31日。
(二)参保单位携带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报送稽核科进行审核2018年缴费年度养老保险缴费人数和缴费基数:
1、 反映2017年工资薪酬支付情况的财务报表、劳资报表及有关账册、凭证;
2、本单位职工名册和职工2017年度月平均工资表;
3、《抚州市2018年度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自查表》;
4、经职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单位公章的《2018年度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此表到我局业务处理中心9-12号窗口打印);
5、《公示证明》。
三、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申报
(一)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确定2018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赣人社字〔2018〕288号)规定,2018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使用的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5119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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