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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关于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的通知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鄂人社发〔2018〕43号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8年提高全国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人社部规〔2018〕3号)精神,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和范围

从2018年1月1日起执行。其中,1月1日前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1月1日起执行;1月1日后到龄符合领取待遇的人员,从到龄后次月执行。2018年1月1日后去世的待遇领取人员,其增加的基础养老金发放到去世当月,丧葬补助金按照提标后的基础养老金标准计发。

二、调整标准

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03元,即在原每人每月80元的基础上提高23元。其中:中央提高18元,我省提高5元。我省提高标准所需资金继续由省与扶贫开发县、一般县分别按6∶4、5∶5比例负担。2018年提标省级负担部分先由各地统筹予以落实,省级在提前告知2019年省级补助资金时一并下达,次年据实结算;县市负担部分由县市负责落实。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可在中央和省提标基础上,根据当地实际调整基础养老金标准,确保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湖  北  省  财  政  厅

2018年9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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