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抚府办发〔2018〕9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东临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0月18日
抚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省政府令第226号)和《江西省职工生育保险暂行规定》(赣府厅发〔2011〕4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全部在职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生育保险工作,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财政、卫生计生、发改委、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配合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为用人单位上年度人均工资乘以该单位全部职工数的总额,缴费费率为0.5%,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生育保险费的缴费比例今后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基金承受能力进行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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