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恢复办理。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自主选择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由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试行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其他贷款受托银行。
闽直公积金〔2018〕50号
省直住房公积金各缴存人,各贷款受托银行:
为更好发挥公积金的住房民生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省直缴存干部职工购房贷款偿还压力,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关于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工作的指导意见》(闽建金管〔2011〕10号)和《福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相关政策的通知》(榕公积金管委〔2016〕2号)精神,现就恢复开展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业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8年10月1日起,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恢复办理。转为纯公积金贷款的,缴存人可自主选择贷款受托银行办理;转为公积金组合贷款的,由中国建设银行福建省分行试行办理,待条件成熟后再扩大到其他贷款受托银行。
二、办理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的具体条件、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和贷款程序等,按照《省直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规程》(闽直公积金〔2018〕49号)执行。具体请登录省直公积金中心网站"政策法规"、"办事指南"等栏目查阅。
三、为保持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的稳定性和连贯性,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的暂停或恢复开展,视资金流动性状况按照季度确定并调整。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小于或者等于90%时,恢复开展"商转公"业务;当上一季度中有两个月份的个贷使用率大于90%时,暂停办理商转公贷款业务。
四、省直商转公贷款业务办理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我中心。
福建省直单位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8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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