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三条 已在福州市行政区域内购买自住住房并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未办理过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省直公积金缴存干部职工,可申请办理商转公贷款。
第四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本次商转公贷款为借款人家庭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借款申请人为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的借款人或配偶(配偶应为原房产共同买受人)。
四、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未结清且贷款银行同意借款申请人提前结清贷款;
五、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已还款一年(含)以上,信用记录良好且无逾期贷款余额;
六、所购住房为钢混结构且已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可以设定抵押权。
七、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应同时符合现行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相关政策。
第五条 商转公贷款额度应同时满足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福州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规定的贷款额度计算公式确定的数额。
二、不超过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三、不超过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
四、不超过房屋价值的规定比例,其中:房屋价值按照原购房总价确定,具体比例执行现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比例相关规定。
五、包括本笔商转公贷款在内的职工家庭月负债总额不超过借款申请人家庭公积金缴存基数合计数的60%。
六、商转公形成组合贷款的,商业配套贷款具体额度应符合商业银行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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