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是指已办理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且具备住房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借款人,在还款期间申请将商业性购房贷款余额转成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商转公贷款"。
第六条 商转公贷款期限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超过原个人商业性购房贷款剩余年限。
二、贷款期限控制在借款申请人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内,最长不超过30年。
三、福州市鼓楼区、台江区、晋安区、仓山区、马尾区的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5年,福州其他区域二手房贷款年限与房龄合计不超过30年。
第七条 商转公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部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商业配套贷款部分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和贷款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申请商转公贷款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表》一式二份。
二、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身份证原件。
三、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户口簿原件和复印件。
四、借款人(及配偶)和其他产权共有人(及配偶)的婚姻状况证明材料。已婚者提供结婚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离异未再婚者提供离婚证(含协议)或法院生效判决书原件和复印件;未婚者提供一张一寸近期彩照并面签未婚声明书。
五、购房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借款人家庭(含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的住房查询证明。
六、借款人及其配偶公积金缴存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有效期限为三个月,如未办理配套商业贷款,本项可以不提交)。收入证明与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差异较大的,应另提交近一年个人所得税凭证或银行工资流水明细单。
七、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在省直公积金中心以外机构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其所属公积金中心出具的公积金缴存明细证明(含姓名、证件号码、所在单位、公积金缴存基数、月缴存额、最近六个月连续缴存信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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